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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举报人:
感谢您对国家税收的关心。为使您正确行使权利,特将涉税举报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依法受理营业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问题的举报。增值税、消费税以及由国税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问题,应当向国税局举报。
二、举报人应当对举报涉税问题的真实性负责。税务机关对举报的涉税问题依法进行查处。税务机关受理涉税举报时,可根据需要录音和记录,并负有保密责任。
三、举报案件通常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查结。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实名举报人可提出奖励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补充通知”(津地税稽 [2002]10 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视为放弃权利。
四、税务机关颁发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知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五、实名举报人阅读本须知后须签名。
举报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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