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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国发[1986]90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二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 (一)船舶税额表

船 舶 税 额 表

类 别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 注
机动船 150吨以下 每吨1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0元 按净吨位计征
501吨至1500吨 每吨2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0001吨以上 每吨500元 按净吨位计征
非机动船 10吨以下 每吨06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11吨至50吨 每吨08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51吨至150吨 每吨10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301吨以上 每吨14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附表: (二)车辆税额表

车 辆 税 额 表
类 别 项 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 注
机动车 乘人汽车 每辆 60元至320元 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16元至60元  
  二轮摩托车 每辆 20元至60元  
  三轮摩托车 每辆 32元至80元  
非机动车 人力驾驶 每辆 120元至24元 包括三轮车
  畜力驾驶 每辆 4元至32元 及其他人力
  自行车 每辆 2元至4元 拖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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