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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纳税人出现下列情况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或者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二)纳税人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者有关机关批准宣告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均应在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办税服务厅 " 税务登记 " 窗口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所需的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职代会决议、法院破产判决书、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四)企业办理注销前最后一期会计报表及当年各月各税纳税申报表;
(五)在主管地方税务局领购的全部发票、发票缴销单、发票领购簿;
(六)国税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发票缴销单;
(七)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需填写的表格
(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缴销表》一式二份;
(三)《注销、迁移税务事项承办单》一式二份。
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在未收到税务机关批准注销通知以前,必须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否则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收到税务机关批准注销通知以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撤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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